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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、高教(教育)厅(局),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(局),人事厅(局),科技干部局,解放军总政干部部,委直属高等学校:
为简化办理公派(含公费)出国留学人员派出手续,特作如下通知:
1.公派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与所在单位签署《出国留学协议书》,由单位负责落实。国家教委留学服务学校不再查验此协议书;
2.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一年(含一年)以上者,应按有关规定注销户口和粮油关系。国家教委留学服务学校不再查验注销户口、粮油关系的回执。
3.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教委留学服务学校发出的《出国通知书》中要求办理派出手续。
4.以上各项同样适用于单位公派留学人员。
一九九二年七月二日 |